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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增值税研究

   编者按:自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40号文件《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以来,这项税收政策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问题的症结在于拍卖行业在纳税领域没有可操作性的法规可依,致使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缺乏共识,增加了征税的难度,也制约了拍卖行业的发展。
  为了全面掌握拍卖行业的税收问题,促进中国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牵头,组成了包括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等高校研究员、专家在内的“中国拍卖行业税收问题调研小组”。小组成员在2007年6月12日至2007年8月22日期间,赴上海、杭州、郑州、广州、珠海、深圳、北京、成都等六省市的八个城市分别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实地调研。
  从本期起,将分三期连载由中国拍卖行业税收问题调研小组副组长、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郑鑫尧执笔的拍卖企业税收问题分析报告,将从拍企缴纳增值税合理性,拍卖行业税收票据,拍卖公告费税前扣除三个方面讨论拍卖企业的税收问题。

                                           
  国际国内大量的公开资料显示,凡拍卖企业均归属于服务业。国(境)内的服务行业归类目录中几乎无一例外地将拍卖行业定为经济中介组织,在纳税税种问题上,中介机构均缴纳营业税,缴纳增值税没有先例。
  第一,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以增值为依据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参加调研会议的税务部门官员在解答企业的咨询中表示:“目前关于增值税的名称在理解方面确实存在多种解释,多数人认为从纳税主体看,目前所称谓的增值税应该属于流转税”。我们认为:目前在国内的拍卖企业经营中,除艺术品和二手车拍卖中的古董车外,大多数拍卖品尤其是工程机械、生产设备等都属于旧货、估价一般只有原值的20%—50%,成交价格没有可能达到原值,新增价值根本无从谈起。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了免征增值税的物品,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古旧图书;(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税务部门勿论商品增值与否,规定拍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要缴纳增值税是不符合条例精神的。
  第二,增值税的纳税主体问题
  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主体,各地拍卖行业协会以及部分企业都咨询过当地税务部门,在解答“为何向中介机构拍卖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时表示,向拍卖公司征收增值税的主要依据是以下几个文件:一是国税发[1999]40号文件规定:1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三是财政部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人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税务部门官员认为:拍卖交易行为与代销相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代销货物属于增值税纳税对象之一,因此向拍卖企业征收增值税,这是有法可依的”。
  明确拍卖行业的性质,是解决拍卖行业税收问题的前提。《拍卖法》中对拍卖下的定义是:“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 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对于拍卖企业组成和拍卖程序的规定,也明确了拍卖不同于一般财产买卖,属于一种特殊的中介交易方式。把拍卖企业视同货物销售中的代销人,作为征收增值税的对象,这种定性是毫无依据的。拍卖与销售(代销)在经营方式、获利途径等方面截然不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模式。
  1在经营方式方面的不同。代销人是接受货物所有权人(卖方)的委托,替卖方销售货物,本身具有销售货物的经销权。按照代销合同的内容,代销商品有买断、收取手续费、加价出售并收取手续费等几种方式。代销人既可以做买断交易,自买自卖赚取差价,也可以代理销售获取手续费。而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公司没有货物经销权,不能做买断交易,自买自卖取差价,只能通过为买卖双方服务,且在拍卖成交后取得佣金(服务费)收入。《拍卖法》还规定拍卖人必须遵守以下拍卖规则:a拍卖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b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c拍卖人的销售权限仅限于特定的委托人的物品;d按照委托人限定的最低价格通过竞价的方式销售;e物品只卖给出价最高者。
  2获利方式不同。利润获取方式是区别代销与拍卖的基准点,获利方式是纳税人纳税的基本依据。在经销行为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十分明显,在代销行为中其实也同样存在。这两种行为获取利润的方式都是进价与销价之间的差额。因此,代销行为比照经销行为纳税有其合理性。而在拍卖行为中,既不会将拍品的所有权转移到拍卖公司名下,也不能获得进价与销价之间的差额,拍卖企业在交易中仅仅起到媒介(决定买卖)的作用,拍卖企业收取的佣金只是一种劳务费。代销行为是卖方定价,即代销人可以自主决定代销方式和物品卖出价格,也同时决定了获得方式和数额。拍卖行为是买方定价,拍卖人只能以公开的拍卖竞价方式销售物品,物品卖出价格由买方决定,拍卖人按照约定的佣金比例得到收入,拍卖不成交则无利可图。
  代销人能够从买卖物品的过程中获得物品的价格差,应该缴纳增值税,拍卖公司的获利途径是通过服务取得佣金(服务费)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
  第三,纳税人与纳税义务人之区别
  纳税义务和纳税人是一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我国学界的共识是:在我国,纳税人是指依法缴纳税赋者,而纳税义务人则包含二种:1应当缴纳税赋的纳税义务人;2征税中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人。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里所指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应当缴纳税赋、承担纳税义务者和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在其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交纳义务。确定扣缴义务人的原因是基于收入分散、纳税人分散的实际情况,而采用源头控制的方法,就可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防止偷漏税、简化经纳税手续。拍卖活动中,拍卖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上文所述不是卖方主体,不可能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只能是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依法纳税、依法治税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要求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要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符合WTO精神和商业惯例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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